教育部发布关于完善教育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
【本网讯】为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工作的决策部署,强化标准对加快教育现代化、建设教育强国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支撑和引领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等法律法规,教育部就完善教育标准化工作提出了重要意见。
意见指出,标准是可量化、可监督、可比较的规范,是配置资源、提高效率、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工具,是衡量工作质量、发展水平和竞争力的尺度,是一种具有基础性、通用性的语言。近年来,我国教育标准化工作不断加强,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教育标准,发挥了重要的规范、引领和保障作用。同时,与教育改革发展实践和教育现代化需求相比,教育标准化工作还存在制定标准不够科学规范、组织实施标准不够习惯经常等问题,主要表现在:标准意识不强,标准观念尚未树立,还没有形成事事有标准、按标准办事的习惯;标准体系还不健全,标准供给还存在缺口,部分重点领域标准缺失;标准制定机制不完善,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还要进一步提高;标准质量还有待提高,动态调整机制不健全,部分标准存在老化问题;标准实施力度有待加大,实施机制还不完善;教育标准的国际影响力还不强,在国际上认可度不高,等等。进入新时代,我国教育事业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,教育标准的重要性愈益凸显。加快教育现代化、建设教育强国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,引导我国教育总体水平逐步进入世界前列,必须增强标准意识和标准观念,形成按标准办事的习惯,提升运用标准的能力和水平,形成可观察、可量化、可比较、可评估的工作机制,充分发挥标准的支撑和引领作用。
意见要求,制定教育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基础上,深入调查论证,广泛征求意见,保证标准的科学性、规范性、时效性。制定教育标准要处理好必要性和可行性、统一性和特色化、刚性约束和鼓励创新的关系,充分考虑区域特点和城乡差距,给基层探索创新的空间。要统筹好不同领域的教育标准,保持标准相互衔接,避免标准之间的冲突。强制性标准、教育部规范性文件引用的推荐性标准为底线要求,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出台并实施更高标准。制定推荐性标准,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,承担标准起草、技术审查工作。制定强制性标准,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、技术审查工作。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,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、技术审查工作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。标准编写参照GB/T 1.1《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:标准的结构和编写》规定。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。编号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。要提高运用标准的意识和能力,加大标准执行力度,政策制定、行政许可等要积极引用标准和有效使用标准。强化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。鼓励将教育改革发展典型提炼总结成教育标准,通过标准方式形成可复制、可推广的经验,发挥示范引领作用。
意见鼓励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等规定成立的学会、协会等社会团体制定教育领域的团体标准,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。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,且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,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。
按照“管业务必须管标准”原则,将教育标准制定和宣传贯彻实施与业务工作密切结合。不断完善本业务领域标准体系,制定并实施教育标准年度计划。统筹用好标准与标准类政策文件两种管理方式与手段,根据需要及时将标准类政策文件转化为标准。教育部司局和教育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加强合作,共同推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、修订工作。加大教育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力度,通过专项支持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,确保对纳入工作计划的标准制定、修订支持力度。
意见要求,积极参与教育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,主动参加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并承担有关职务。加大国际教育标准跟踪、评估和转化力度,注重吸收借鉴国际经验。推动中国教育标准“走出去”,加强与主要国家之间标准互认,做好中国教育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工作。